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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7-2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或依据,并于8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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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本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评标场地,通过线上方式远程跨区县(含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等,下同)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要求,且在限定区域内评标专家专业或者人数等难以满足随机抽取要求的;

(三)因本区县交易中心评标场地资源不足等原因,难以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开展的;

(四)招标人自愿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有必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预计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或者不宜采用远程异地方式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方式开展评标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评标活动。

第四条【主场和副场】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主场为招标项目入场受理所在区县交易中心,副场为配合开展项目评标活动的市级交易中心。

条件成熟的区县,也可以互为主副场在区县之间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主、副场交易中心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服务,配合招标人组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场地要求】   主场和副场应当按照本市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音视频实时交互和安全保密要求,实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评标机位等信息。

  第七条【调度系统】   市级交易中心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提供切实可靠、便捷高效的远程异地评标技术环境。

  主场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随机选择副场评标机位,实时将调度信息反馈至副场和市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第八条【现场调度】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向副场发出邀请,经副场确认后方可实施。主场应当做好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评标专家行为记录、评标过程记录等工作,副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和副场评标秩序维护等工作。

主场和副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护、评标专家行为记录、评标活动技术支持,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等工作。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在线监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市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主场和副场应当做好电子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与市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工作。

第十条【应急机制】   市级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机制,区县交易中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开标】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开标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开标当日上午。开标活动应当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通过主场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推送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抽取条件。

主场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一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应当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

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可全部安排在副场。

第十三条【专家身份验证和签到】   评标专家信息由专家抽取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推送至主、副场场地系统和交易系统。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本地参加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身份的验证和签到工作,并引导至相应评标机位。

第十四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场和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讨论交流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依相关规定进行交互。

第十五条【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确保评标全过程留痕。招标人和副场应当配合主场做好交易资料的封存、保密等工作。

副场应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移交主场统一保存。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由主场负责统计,交易信息由主场推送至市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故障处理】   在远程异地评标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障无法正常评标的,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以排除的,故障排除后应当继续评标。

主场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的,招标人应当提出应急方案,报请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后,按应急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在主、副场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一由主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远程异地方式开展评标活动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主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主、副场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由双方协议约定,主场收取交易服务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九条【跨省市远程异地】  需要跨省(市)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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