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异议和投诉是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异议投诉进行了制度性规定。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对投诉的主体资格、争议解释、不予受理、驳回情形、复核等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调整,今年起实施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对招标人的异议处理、复核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强化和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通过细化规则、畅通渠道、明确时限等措施,构建公平高效的维权渠道,更好保护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在参考借鉴全国有关省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征求市司法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30条,对其中21条可行性意见进行充分吸收采纳,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由原来的六章五十一条调整至七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异议提出和处理、投诉、投诉处理、投诉处理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在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兼顾项目建设实际,实现从单一投诉处理向“异议+投诉”的全流程规范管理。
(一)新增专章,系统规范异议处理
一是明确异议主体资格及时限。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挂网、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不同阶段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严格规定了不同阶段提出异议的法定时限。
二是规范异议书与答复要求。参照投诉管理规定,规范异议书和答复书的内容要素,异议要有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是规定不予受理及异议成立处理方式。明确8种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以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挂网、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不同阶段异议事项成立时,招标人修改招标条件、现场纠正和组织专家复核等具体处理方式。
(二)优化投诉处理,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细化投诉相关主体。将投诉人主体资格扩大至“潜在投标人”,并进一步完善“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市场主体救济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明确投诉委托代理人有关要求,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为本单位职工。
二是调整争议解释规则。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不利于投诉人的解释,调整为作不利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提供方的解释。
三是完善驳回投诉情形。对“驳回投诉”的具体情形进行集中阐述,并新增“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四是增加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选择权。因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由原“重新评标”修改为“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五是新增“责令改正”要求。删除投诉处理阶段的复核程序,新增“责令改正”的相关要求,强化投诉阶段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义务。
(三)加强责任追究,弥补制度短板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虚假恶意投诉的规制。明确8种虚假恶意投诉具体情形,提高虚假恶意投诉违法成本和惩戒方式,在行纪、行刑衔接的基础上,新增“涉嫌违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程序移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为加强对不良行为的信用惩戒,新增“认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联合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代表条件。为强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条件,实现制度衔接,将“不具备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应当及时更换”修改为“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更换”。
(四)优化期间计算与文书管理
一是明确期间计算规则。为避免市场主体对“日”的理解歧义,增加“本实施细则的‘日’除写明工作日外,均指自然日”。
二是推行统一文书模板。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文书种类及参考格式,指导异议人、投诉人规范提出异议和投诉,指导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规范处理异议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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