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6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渝发改规范〔2026〕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2025年第34号),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从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也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落实落细地方性法规要求,并有效解决我市招标代理管理实际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包含总则、信息管理、从业管理、服务能力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内容如下:
(一)信息管理
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下列信息:
1.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3.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机构及从业人员获得嘉奖或者受到处罚的信息。
(二)从业管理
1.从业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投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3)拥有不少于五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4)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项目负责人制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
3.禁止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承接投标咨询业务;
(3)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5)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6)违法收取费用;
(7)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投标;
(8)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10)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1)向评标专家行贿;
(12)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13)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服务能力评价
监管部门(占50%)、招标人(占40%)、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占10%)在项目开标后60日内,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服务能力评价打分,分值区间为0-100分,有效期为12个月。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服务能力评价分值,为所代理或者负责的所有项目的有效单个项目服务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并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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