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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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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5日   

 

 

 

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和国家主权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方”)贷款,并由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产av 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外贷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市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进、指导、监督项目外贷资金使用、还款等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外贷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国外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向贷款方提出贷款申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主权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征集筛选工作。

第八条 拟申报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前款所述项目建议书中的项目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研判,并结合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或项目实施单位外债偿债能力、配套资金能力、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和实施能力,提出拟申报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建议清单。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建议清单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配套资金安排、偿债机制、债务风险和执行机构能力等。

对前款财政评审合格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报。对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上报。

第十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协调机构,统筹推进国外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实施。除贷款方有明确要求外,项目办一般应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办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贷款方要求编制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等,配合贷款方完成项目鉴别、准备、预评估、评估等工作。项目办做好政策指导和专项培训,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有关结论编制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除应当报国产av 及国产av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还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贷款方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配合做好与贷款方磋商谈判和贷款法律文件签署有关工作。

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手续后,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确认、委托授权、签署等事项。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市财政局与区县(自治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市财政局与区县(自治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市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市财政局与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区县(自治县)政府接受市政府转贷的贷款,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转贷协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除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和管理指定账户。指定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选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相关管理规定,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国外贷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应在与贷款方磋商谈判前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并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国外贷款项目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要求,选聘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项目实施提供管理咨询、社会环境外部监测等专业服务,确保符合贷款方在环境、社会、移民等方面的政策要求。选聘方应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要求加强对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考评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外贷款项目中全部使用国内资金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参照国内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的监督。

国外贷款项目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且贷款方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遵照贷款方关于招投标规则和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的监督。贷款方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国外贷款项目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且贷款机构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遵照贷款方关于采购规则和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规定进行。贷款方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外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办理调整。确需调整贷款规模、建设内容和目标、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比例和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办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与贷款方就调整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后,于项目建设周期过半或使用贷款资金过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中期调整申请。

对前款所述中期调整申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绩效评价,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中期调整方案建议和项目管理整改意见上报财政部。

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还应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核或确认文件一并提交财政部。

中期调整方案经贷款方书面确认后实施。中期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办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项目办就提交的提款报账材料是否符合贷款法律文件要求予以初审,并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贷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贷款法律文件明确的执行期限、绩效目标、建设内容分年度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等,与贷款方协商一致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确定的有关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办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要求及时编制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按程序对外提交。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贷款方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开展的定期检查。项目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外贷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进行调度。区县(自治县)政府按照规定对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国外贷款项目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办定期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通报项目进展。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项目办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指导监督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组织验收。涉及工程类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完工时,项目办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完工报告,通过外贷系统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程序对外提交。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项目形成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项目运营单位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项目运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项目办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法律文件约定的关账日期做好项目完工和资金关账工作。

对已按期关账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敦促贷款方及时办理贷款财务关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评价,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取消或终止情况。确因客观条件变化等因素无法推进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与贷款方达成一致后,向财政部正式报送申请取消或终止函。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还款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还款责任人应当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第三十六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经国产av 行业主管部门向国产av 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由中央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层面和贷款方对国外贷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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