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压实项目法人责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邮寄信函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6号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投资处(邮编:401121)
附件: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2026年6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压实项目法人责任,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产av 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自项目法人组建,到组织生产经营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
第二章 项目法人确定及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项目法人;
(二)财政性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由企业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属于本条(二)项情形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企业法人或者由现有企业法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按规定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确定前,根据同级政府安排或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对相关工作负责。项目法人确定后,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移交工作职责与项目资料。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可研及概算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组织编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上报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制定筹资还款计划,筹措落实建设资金;
(四)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五)参与洽商、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有关合同;
(六)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申请、组织工程验收;
(七)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督导、督查、审计、巡视等监督;
(八)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等要求,建立专职机构、专业人员等管理组织,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总责和首要责任。
第十条 因机构改革、股权变更等因素导致项目法人需调整变更的,应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变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合理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的原则,实施投资全过程管理。
编制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估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采取优化设计、降低标准等措施,确保编制概算投资不超过估算投资后,再履行概算报批程序。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估后,概算投资仍超过估算投资的,应当剖析原因,分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并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后,按程序批复实施;因重大漏项等因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先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并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概算清理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概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招投标有关管理要求,依法开展招标,接受行政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合同风险。严禁随意新增、变更、缩减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因客观原因引起合同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范围进行变更;因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合同范围,且工程造价调增金额达到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督促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程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到位,鼓励实行第三方监测。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投资控制后评价及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际效果并分析评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政务·投资项目全周期”应用,每月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展、投资进度、资金支付等信息填报。
第四章 建设管理代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推行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选择具备能力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前期咨询、建设实施、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代建制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单纯购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或项目法人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可不实施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服务能力,以及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建设管理任务;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其他性质的项目法人,可以自主确定代建单位,鼓励采用比选、谈判、磋商、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及时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代建项目的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资控制目标、代建管理费和支付主体及方式、违约责任、安全生产职责等条款。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的管理职责,不得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三)参与项目建设相关招标或采购工作及合同谈判签订;
(四)协助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涉轨审查、人防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管线迁改审批、占道占绿审批、涉河特定活动许可、临时排污等审批手续;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权属登记,按要求移交有关资料和档案;
(七)项目法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代建项目管理,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依法必须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业务,不得与承担以上工作的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由基础代建费、评价激励费组成,计入项目总投资。
基础代建费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明确的建设管理费标准,费率及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评价激励费根据代建项目考核评价及项目资金节余情况核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三个条件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报同级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结算价节余资金的10%支付评价激励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基础代建费的10%。
基础代建费按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支付,评价激励费在工程结算后兑现。
代建管理费综合构成及测算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按照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实行分段计费,各阶段代建管理费按以下原则划分:前期研究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后至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阶段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以后至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阶段的代建管理费为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
第二十九条 因代建单位责任或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造成未完成代建目标任务,如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投资超概算等,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经项目法人认定后,分情形进行处理:
工程进度延误超过施工合同工期的,逾期每日按代建管理费的万分之一扣减代建管理费,最多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5%;
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增加并产生额外措施费,或造成投资超概算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扣减额度不超过代建管理费上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采取责令改正、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应当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项目在建或暂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可以暂停资金注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招标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五)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六)未加强投资控制,导致投资超出审批概算的;
(七)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除特殊情况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十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形的项目法人为国家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行为纳入目标管理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任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处理;
(二)责任人员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并给予薪酬扣减处理;造成投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处理;责任人员为企业聘用人员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聘用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人员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法人应当视情形采取责令整改、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产av-国产视频-av视频 负责解释。
附件1
|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 |||
|
单位:万元 | |||
|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例 | |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附件2
|
代建管理费测算表 | |||||
|
单位:万元 | |||||
|
工程总概算 |
基础费率(%) |
算例 | |||
|
工程总概算 |
基础代建费 |
评价激励费(按10%计算) |
代建管理费 合计 |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2 |
22 |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8 |
88 |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4 |
154 |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4 |
594 |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94 |
1034 |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134 |
1474 |
注:1.代建管理费合计=基础代建费+评价激励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需实施代建制的,基础代建费、评价激励费分别按20万元、2万元计取。
国产av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